来源:深圳市登尼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:2024-06-24 02:23:30 [举报]
我国商标初步审查中,一般不会对案例中35类服务上申请的商标,基于36类服务上的在先近似商标下发驳回决定。而这种跨类别驳回,在马来西亚是司空常见的。在马来西亚商标审查中,诸如案件中跨类别类似的情形不仅涵盖商品对商品、服务对服务的跨类别类似范畴,商品和服务被视为跨类别类似的情形同样颇为常见,这点是与国内商标审查十分迥异的地方。
所以,对于马来西亚商标申请,根据商品(服务)功能、性质、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去阐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不类似,减少企业在申请马来西亚商标被驳回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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